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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实验教学工作规程
来源:实验实训中心 点击数: 394次 更新时间:2019-10-21 15:47: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教学对构成学生合理知识与智能结构、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有着重要的作用。其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提高学生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习惯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使学生获得较完整、系统的知识体系与工程技术实践的基本技能和方法,为从事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条 实验课一般可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某些学时较多(16学时以上)、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可以单独设课。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的目的要求一致,要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减少重复性、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以及创新性实验内容,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人才培养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学院实验实训部组织教师制定,学院主管实验室的副院长负责审定,交实验实训中心存档。其制定或修改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培养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将实验课名称、开课学时、学期、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的学分等单列,以便于实验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安排。

第五条 实验课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性质可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三类。各学院实验实训教学部向学生开设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课,有条件的学院可向学生开放实验室,开设选修实验和研究性实验,并为学生提供自主设计实验的条件,逐步实现开放式实验教学。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实际需要增减或调整内容、学时应由课程所在教学系提出申请,经教学学院主管实验教学的负责人主持论证、审查后报实验实训中心批准实施;新开实验应由各教学学院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实验内容与所属课程相关性、作用与创新性,师资状况以及仪器设备情况和教学资料的完整性(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完成论证并将材料报学院主管实验室的副院长批准后,方可列入教学计划中。实验教学计划经学院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学院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实验教学任务与实验项目

第七条 实验教学任务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课程确定,各教学学院在每学期的第二周以前下达该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书。

第八条 各学院实验实训教学部和任课教师必须按实验教学计划确定的教学任务开设实验课,专业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的运行由学院负责管理,实验实训中心进行监控。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申请,经各教学学院主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交实验实训教学部存档。

第九条 各学院实验实训教学部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需要,制定实验内容和项目,主要有:

1.实验项目的确定或更新;

  2.实验项目应具备的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

  3.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及其他教学资料;

4.实验项目所需材料预算、计划。

  第十条 各学院实验实训教学部应加大实验内容改革力度,在实验项目中要减少验证性实验,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重,同时应努力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实验教学任务的要求,各学院实验实训教学部要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拟开和新开实验应由实验指导教师预做或试做,并提供实验教学大纲、试做记录、实验报告、教材或指导书等教学资料,经学院实验实训教学部审查合格后,方能对学生开出。

第四章 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

第十二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整体优化原则。具体要求:

1.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

  2.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5.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6.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订(修订)由教学学院实验实训教学部组织教师拟定,并组织同行论证后,交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当选用较高质量的教材或指导书;也可以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的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室人员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指导用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实验考核

第十五条 实验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应从学生平时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及实验考试、考查等方面综合评定。

  1.理论课程的实验部分考核成绩应按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40%)记入该课程的总成绩(各教学学院或实验实训教学部可根据实验课的学时确定应占的比例)。

  2.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考核,综合确定该门实验课的成绩。

  3.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其他实践性环节可实行五级记分制或百分制。

  4.学生上实验课不得缺课。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项目的应当补做,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书面申请,经学院实验实训教学部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15%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实验课考核违纪者,成绩以零分计,并按照《湖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并按重修课程的规定收取重修费和实验材料费。

第十七条 学生经学院同意免修的理论课,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其他实践性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十八条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应按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绩)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交教务秘书,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成绩录入,并纳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六章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要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开课前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准备工作。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做好预习、实验指导、实验报告、讲评等环节工作,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第二十一条 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讲、试做实验,提供讲稿、试做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学院实验实训教学部负责人组织审查认可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

第二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对学生上课的考勤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第二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要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应用现代新科技,更新陈旧落后的实验内容,加强实验学术、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实验课应提前预习,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应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实验中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要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公物,自觉维护实验室环境和清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爱好,在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造成对他人或自身的伤害,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工具、元器件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八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实验实训教学部负责审查各学院实验教学计划,并与实验实训中心配合检查、督促其执行和实施;负责本学院实验室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督促;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相关任课老师,令其整改,对重大教学事故要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纪律、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和实验教学情况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对学院实验实训教学部的学期与学年度的考评,其业绩直接与教学评优和效益挂钩。

第三十条 各学院实验实训教学部的负责人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器材、家具及其他物品的管理工作。对实验仪器设备要进行认真维护,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完好。要严格实验耗材经费管理、合理开支,认真进行实验成本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做到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实验实训教学部要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与控制,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做好计划、项目、教材建设和制度管理等基础工作。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实验实训教学部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要按照学校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实验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规模较大的学院可设兼职实验教学秘书和教务干事协助学院领导和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做好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实验教学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章 实验课程建设与研究

第三十四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巧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实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2.实验项目的设置与更新;

3.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

4.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

5. 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6.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7.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

实验(实训)课程建设纳入学校课程建设范围,并按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验实训中心和各学院实验实训教学部要重视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实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按《湖南科技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其他工作按学校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实训教学有关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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